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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p>依據「中央對直轄市及縣(市)政府補助辦法」第15條第2項規定:「中央政府各機關辦理之管考結果,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在該機關網站公布,並得作為增加或減少對各該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以後年度計畫型補助款補助額度之參據」辦理。<br />公告「111年度採購新創產品及服務計畫」共計補助16案之111年執行進度管考結果如附件。</p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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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1年度採購新創產品及服務計畫執行進度管考結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