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品項提供無人機空載光達掃描服務,並取得數值表面模型。並提供可上傳航拍影像與3D模型使用之地球4D GIS(時空地理資訊系統)雲端平台服務,具備模型與圖資資料展示、儲存與下載等功能。其服務與產出項目規格包含: 1.無人機空載光達掃描服務: 1-1提供無人機空載光達掃描服務面積 100公頃(含)以下。 1-2服務內容與品質條件: 1-2.1點雲密度達每平方公尺50個點。 1-2.2水平與高程誤差小於等於5公分。 1-3交付成果內容: 1-3.1光達點雲(格式:LAS) 。 1-3.2數值表面模型(格式:Geo Tiff) 。 1-3.3於地球4D GIS(時空地理資訊系統)雲端平台內建置產出成果專案。 2.地球4D GIS(時空地理資訊系統)雲端平台展示服務: 2-1具備三維視覺化互動瀏覽、檢視視角變換(旋轉、縮放、角度調整等)。 2-2具備底圖切換、圖層方式套疊、距離/面積量測、定位查詢等功能。 2-3可框選出所需範圍大小,直接搜尋及查詢框選內之相關2D圖資,並可圈選範圍進行圖層切割,切割內容可調整影像解析度及輸出下載。 2-4具備多時期序列影像展示功能,即同區域、不同時期的影像可依序播放,以了解區域之變化。 2-5服務方式為連上雲端平台瀏覽,亦可利用iframe方式嵌入自有網頁,無瀏覽人數限制。 2-6公有雲版本服務,使用授權一年。 3.服務備註: 3-1空載光達掃描面域如為非連續性,則視為不同服務場域案件,需另訂購加值品項採購套數來符合服務場域數量。 3-2需求機關單位於採購服務下訂後應提供服務委任書,以利後續服務執行單位向民航局提出「活動申請」及進行「空域協調」相關事項。 3-3本服務費用不包含至離島作業所產生之交通及運輸費用。 3-4地球4D GIS雲端平台展服務,使用起始時間以驗收完成後1日起算。 4.巡檢飛行廠商能力資格: 4-1需通過民航局遙控無人機「能力審查」。 4-2需已申請通過「遙控無人機作業手冊」第五章操作限制排除(含)以下項目: 4-2.1飛航高度逾地面或水面四百呎。 4-2.2夜間飛行作業或目視範圍外作業。 4-2.3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活動。 4-2.4其他操作限制¬ 距高速公(道)路、鐵路、高架鐵路、地面或高架之大眾捷運系統、建築物及障礙物30公尺以內作業。 4-3巡檢飛行廠商於服務作業中若涉及操作限制排除事項,應向民航局提出「活動申請」及進行「空域協調」相關事項。 4-4服務作業無人機操作人員取得民航局「高級專業操作證」(不限定機種型態),Ia級別或(含)以上並同時具備G1與G3資格。 4-5服務作業使用無人機設備依民航法規定已至民航局完成「無人機註冊」。 4-6服務作業使用無人機設備依民航法規定已投保「第三人責任險」,賠償額度為死亡者至少300萬元,重傷者至少150萬元。 5.可於「第1組項次40~41 (加值規格)」增購空載光達掃描作業服務面積。 6.可於「第1組項次42~43(加值規格)」增購地球4D GIS雲端平台(企業版)可於單位內網獨立使用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