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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規定:「各機關得就具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,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。」及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5條1款:「二以上機關共同協議由其中一機關訂約者,為參與協議之各機關。」之規 定向各機關為全面性調查、取得委託以作為訂約機關,辦理軟體共同供應契約採購。
於採購案之公告招標時,即得於政府電子採購網(http://web.pcc.gov.tw/)查閱廠商之投標資格,另亦載明於投標須知。相關最新訊息可洽詢本署新創採購客服電話:02-6600-2570,或網址:www.spp.org.tw,並可透過該網址,連結至政府電子採購網查詢本計畫執行「新創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案」之公開採購資訊。
可詳見官網公告之流程圖。
訂約機關制訂上架產品規劃→新創廠商提供產品規格→公告全國各機關做需求調查→做市場詢價→召開訂價暨規格審查會→招標公告(等標期30天)→廠商領標、投標→開標:資格標審查→服務建議書審查→價格標審查→決標上架→簽約履約→履約管理
適用機關利用契約採購之期間:自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之決標日為起始日起算十八個月。
產品需符合以下三條件:
1.八年內成立新創公司2.具備政府機關應用情境3.創新科技的產品、製程、技術或應用。
財物標:指各種物品(生鮮農漁產品除外)、材料、設備、機具與其他動產、不動產、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。
勞務標:指專業服務、技術服務、資訊服務、研究發展、營運管理、維修、訓練、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。
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,指該財物或勞務於二以上機關均有需求者。
作業服務費為契約價格之1.1%,但採購品項設有數量級距者,最高級距之作業服務費則優惠為1%,該品項僅一數量級距者,作業服務費為1.1%。併選購或增購契約內或契約外之其他產品或服務,一律計收作業服務費1.1%。為簡化作業服務費收款作業,招標機關將作業服務費用併計各項決標價格為契約價公告,由適用機關經立約商向招標機關繳納該項服務費。
供應區域分為全區與單區,投標廠商得選擇全區投標或單區投標。選擇單區者以3區為上限,就各區所投標項目均應相同。
◎全區:全國各縣市(含澎湖縣、金門縣及連江縣)
◎單區:
北區-台北市、新北市、基隆市、桃園市、新竹市、新竹縣、連江縣
中區-台中市、苗栗縣、南投縣、彰化縣、雲林縣、金門縣
南區-高雄市、台南市、嘉義市、嘉義縣、屏東縣、澎湖縣
東區-台東縣、花蓮縣、宜蘭縣
僅補助直轄市及縣(市)政府,中央機關不補助。